【合作社知识】什么是合作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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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7-12-17 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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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、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。所谓合作经济组织,首先强调的是"合作",然后是"经济组织",这是两个基本要素。




"合作"的原意是指成员之间的共同行动和协作行动。合作具有自愿性、自主性和自助性,也就是说,它是合作组织成员为了共同目的,自己动手互相帮助的一种合作。人类的合作思想最早出现于中世纪,当时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希望能够建立平等、公正、协作以及互相帮助的理想组织。这些思想成为乌托邦社会主义的基础。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所设计的基层组织叫"法郎吉",是一个有组织的共同生产、共同消费的协作社;英国的欧文设想的理想模式是平行四边形的合作新村。但是这些合作组织只是空想,没有付诸实践。


现在世界上公认的第一个最成功的合作社,是1844年在英国的罗奇代尔镇由28个失业纺织工人自发成立的"公正先驱者消费合作社"。当时每人出资1英镑作为一股,共28英镑,后来逐渐发展壮大,社员增加到近3万人,股金增加到40万英镑。它所建立的罗奇代尔原则后来成为指导国际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。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,世界各国纷纷成立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,如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,德国的信用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,日本和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(简称农协)等。国际上先后成立了国际合作社联盟、国际农业生产者联盟、信用联盟、欧洲消费者联盟等国际合作组织。


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合作社产生于1918年,是由北大倡导合作思想的胡钧教授及其学生们共同组织创办的"北大消费公社"。1922年9月毛泽东在安源创办的"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"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合作社。


新中国成立后,我国普遍实行了合作化道路,在城镇和乡村组织成立了供销合作社、消费合作社、信用合作社、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。到1955年,农业、商业或手工业的合作化都有了比较快的发展。但是由于后来中央的路线转到了全面实施社会主义改造,在长达20年的人民公社体制下,受行政性计划经济的影响,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变质,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。


改革开放以后,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,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,在一定时期内,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,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生活。但是,农业始终是弱质产业,农民是弱势群体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农业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在市场的面前表现得日益明显,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很难抵御市场风险。在这种情况下,农民便选择了抱团、合作。1982年,安徽省天长县界牌镇17户农民联合创办了改革后我国第一个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--水产研究会。


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,各地积极探索发展和完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。除原有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、供销合作社、信用合作社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外,各种以民主平等、自愿互利为原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专业协会、股份制合作社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大量涌现,发展迅速。


所谓经济组织,是一个非常宽泛的经济学名词,它泛指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团体,大到跨国公司,小到三两人的合伙生意,都在其范畴之内,可以说是五行八作,三教九流,无所不包,概无例外。我们所说的农村经济组织,不是这种广义的经济组织,而是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畴。它特指农村微观经营组织和服务组织。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,是相对于传统的经济组织形式而言的一种变革和创造。它所包含的范畴主要有三个方面:


总之,这几方面的创新,都是解决生产关系、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问题,生产关系的三大要素都涉及到了。因此说,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壮大,是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、变革和完善,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。


一是生产组织形式的创新。也就是说,你是单家独户的生产,还是诸多生产者组织起来的联合生产;你是雇工式的家庭农场或作坊,还是利益紧密联结的合资合作。比如我们二十几年前搞的家庭联产承包制,就是对人民公社大锅饭、大帮轰生产方式的一种变革。出现的统种分管、各类生产合作社等,又是对单家独户生产方式的一种创新。


二是产品交换方式的创新。也就是流通组织形式的创新。这是指使农户生产的东西是单家独户到市场去出卖,还是把生产者组织起来,共同去闯市场。例如各类流通服务社、合作社、专业协会等,都具有这方面的创新意义。


三是分配方式的创新。这是指生产与流通联合的紧密程度及利益关系,生产者把产品出卖后,是一次性取回应得利益,还是过后有返利等形式的二次分配,或者有大家共享的公共积累。一些紧密型经济合作社及产业化组织就具有后者的功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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